20210430:国企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4-02-08 17:38:36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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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工作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员工职业健康、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在建项目。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环保检查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建立健全各级防火责任制,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工程劳务班组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到人,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工地消防安全环保工作。

第五条在项目建设方面,要求施工单位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拟定现场的防火措施,按照标准配备消防灭火器具,并在施工平面图上确定现场的消防通道,设计合理的专用消防水管网,配备消防栓,高层施工时要设计消防竖管,保证消防水枪的射程范围。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办公区域、生产区域及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应按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施包括消防水龙带、消防栓箱、灭火器、保温材料、消防标牌等。

第七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经项目责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动火作业等级进行逐级批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并落实专人现场监护责任。

(一)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二)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报本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八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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