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XX县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2024-02-08 16:20:02 590
联系客服提示-携笔同道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充分调动干部群众投身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级集体经济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是指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直有关部门指导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级集体经济公司),以运营村级集体资产为核心,以带动农户、贫困户共同发展为目的,同步实现集体经济收益稳步增长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由村委会出资设立并控股,以村级集体资产折资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原则上村级党组织书记为公司董事长,村委会主任为公司总经理,村监委会主任为公司监事。

第三章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分层管理。村“两委”对集体资产负直接责任,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和政策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尚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所有的山、水、林、田等资产;政策性资产包括财政投资己建成的和将建成的房、路、网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县乡两级无开发经营计划、闲置划转或委托村集体管理的资产,以及财政扶持的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社会团体捐赠资金等资产。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两委”的领导下,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部分收益分配的权利。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应当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村集体现有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县直各涉农单位、乡镇财政所等机构要明确权责,加大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力度,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七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村级集体资产通过清产核资后,应当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实行台帐管理。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移交。

第八条  乡镇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清查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九条  对存在争议或纠纷的山、水、林、田、路、房、网等资产,在争议或纠纷未调解明确之前不得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公司作为资产运营。

第十条  对发生债务纠纷或经营不良的资产,不得直接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公司作为资产运营;通过清算审计后,确定不存在债务纠纷的集体资产,方可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运营。

第四章  村级集体经济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市场化运营管理原则。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的运营要以市场为导向,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指导,村“两委”要认真研究,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及其下属专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独立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坚持多元化经营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组建后,原则上要设立各类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公司,采取自主经营、入股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服务、加工、贸易、租赁、外包、咨询等各类经营项目,实现“党支部+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运营模式。

阅读全文
(想阅读完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分享:

微信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20211230:XX县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xiebiwenku.com//index/article/detail/detail_id/66809.html

相关内容
    热门推荐
    • 本周热门
    • 本月热门
        二维码

        微信订阅号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