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5: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2024-02-08 16:18:23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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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一、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

一是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规则》第二十条)

二是完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是明确对审理、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复议裁定、决定申请监督的案件,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规则》第三十条》)

四是明确对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当事人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途径。(《规则》第三十一条)

五是明确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监督申请案件时应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相关法律文书。(《规则》第三十三条)

二、增加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一是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三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三、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案件交办机制,取消交办案件必须要求下级检察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同时将交办案件的处理结果由“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核”改为“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使其体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特点。(《规则》第四十二条)

二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完善案件审查范围,确立全面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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