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2024-02-08 16:04:06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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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县委争当开明开放、创新创业、亲民为民、科学发展的模范,推动兴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窗口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含窗口服务事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人员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化内容。

第二章窗口服务事项

第三条窗口服务事项为经国家、省、市、县政府审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服务项目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按照县政府规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凡涉及市民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公开办理。

第五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行政审批两个集中改革要求,归并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授权行政审批服务股室整体进驻窗口公开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原部门不得受理、出件。

第三章窗口工作制度

第六条政务公开制。所有在窗口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均须在中心统一组织下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及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事项在中心网站、触摸屏可供查询。窗口单位需修改政务公开内容的,应报中心核准。

第七条AB岗位责任制。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设置AB岗,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由B岗责任人顶岗,确保窗口不出现空岗

第八条首问负责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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