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四平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20210913)

2024-02-08 16:04:00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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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应急管理局聘用的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较高技术、管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库,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行业领域分设化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轻工、交通运输、建筑、特种设备、电力、公用事业、消防和消防救援、森林草原、防汛抗旱、地震与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法规标准、经济、科技与信息化、应急预案、应急宣传与舆情应对等专业组。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位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统筹安排部署和指导专家管理工作。

专家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专家的聘用、解聘条件

第六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三年后重新履行聘用程序。

第七条专家聘用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具体应符合: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专家工作,积极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的工作任务。

(二)熟悉行业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技术权威、一定声誉和丰富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工作经验,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办法和措施。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生产、科研、教学的管理或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10年以上,或在安全管理、安全科研负责人岗位上累计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现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以及参与事故、灾害处置和调查能力。特殊专业可以从长期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中聘任。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的现场工作环境要求,年龄不超过70周岁(65周岁以上需提供体检证明)。

第八条专家聘用程序:

(一)经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人填写《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三)专家委对推荐和自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提交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领导小组批准。

(四)经批准的专家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由专家委聘任并颁发聘书和专家证书。

已被国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聘任的国家级、省级专家是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的有益补充,可以不经相关聘用程序直接作为我市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九条专家的解聘条件: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的,由专家本人向市专家委提出申请,由专家委负责履行解聘手续。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专家或行政机关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或故意打压、刁难工作对象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泄露工作对象商业或技术秘密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工作规划,工作中随意降低标准,因疏忽或遗漏导致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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